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强广告导向监管,净化广告市场,重拳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帮助消费者知法懂法,提升鉴别能力,现将近期查办的部分违法广告予以公布,希望各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守法经营。当事人在其运营的网站宣传其品牌课程,没有单独的广告费用。当事人在网站首页中部位置,发布有“留学英国必考计算机科目,XXX可保证提分”的广告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构成了发布含有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内容的教育、培训广告的行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万元。因为教育、培训的效果,受培训方师资差异、接受培训方的基础,学习态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因此,承诺教育、培训的效果是不客观的,也是不合适的,容易误导消费者,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行为。广告中宣传“保证提分”“快准狠精准提分”“真正做到提分”等内容,均属于此类情形。当事人在其运营的“XXX英语”手机APP首页发布了“用户评价”,挑选展示了部分测试用户对于课程内容的反馈。上述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发布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教育、培训广告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万元。涉案广告挑选部分用户好评,经加工设计在显要位置予以突出显示,属于教育、培训广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情形,利用个别用户的主观评价,容易误导消费者,属于《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的情形。当事人发布竞价排名广告,内容含有该公司的logo、医院名称、均价以及搜索关键字等。上述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费用共计5430.7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罚款21722.96元。《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医疗广告审查,经审查合格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当事人在XXXX平台上“进口瘦脸针”项目的商品详情中,有对“美国XXX”药品的图文介绍,该药品成分为A型肉毒素血清蛋白,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为医疗用毒性药品作广告的行为。其中描述“瘦脸针XXX,立体塑性,持久稳定,安全可靠”,属于在医疗广告中发布包含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的行为。同时,商品详情中的相关广告内容与已审查通过的医疗广告样件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上述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为医疗用毒性药品作广告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在医疗广告中发布含有表示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的违法行为,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
《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当事人发布的同一个医疗广告,不仅未经审查,内容含有安全性的保证,同时含有不得发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内容,违反多项法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的原则进行法律竞合,按照数额最高的违法性质进行处罚。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XXX大讲堂”内,发布文章《雪梨和它是绝配!入秋这样吃,润肺止咳,化痰嗓子痛,统统不见》,其中宣传普通食品“雪梨枇杷膏”有“咽炎的老毛病逐渐缓解了……干咳、咽痛的现象没有了,肺部也轻松多了!自然草本的力量非常强大,发炎的嗓子在不知不觉中好了,肿胀的扁桃体渐渐恢复了”等内容,上述广告受海南XX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发布,收取广告费用3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普通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仍代理发布的行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3000元,罚款12000元。《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涉案广告宣传语已明显超出了普通食品的用途,夸大了普通食品的功效,容易误导患者,如果消费者误信,还可能延误病情,侵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应当依法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