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广州市监”)发布消息称,演员景甜为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商品的广告代言因违反广告法而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57.9万元,罚款464.22万元(罚没金额合计722.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与此同时,景甜也在微博上发表致歉信。
这是继李诞广告代言遭受行政处罚后的另一受到行政处罚的明星,而且,景甜案件的线索是市场监管总局在广告监测中发现的,这说明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明星违法代言的执法开始逐渐重视和活跃,广告法中的第六十一条(代言人处罚条款)不再成为“沉睡条款”。
这给广大艺人明星们敲响了警钟,景甜道歉信中称:今后绝不代言此类相关的任何产品。但实际后果可能不止于此。景甜很有可能在三年内都不能接广告代言了。
根据广州市监的发布信息,景甜代言的产品为“果蔬类”普通食品,在无有效证据证实下宣称 “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等功效。景甜未经有效途径对代言商品有关功效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仍以自身名义和形象在广告中宣称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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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描述,笔者推断广州市监部门依据《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予以处罚,即“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州市监公布信息中仅陈述适用第六十一条,未指明具体款项)。
如果该情况属实,按照《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也就是说,景甜三年内不能再有任何形式的代言!而不仅是此类相关的任何产品代言,这对明星的权益影响是巨大的。甚至对于既有广告代言也有影响(关于这一点,广告法未作豁免,按照条文文义是受影响的,目前实务界尚没有案例可以参考)。
此案对于明星的警示是:钱不好赚了。
明星代言对于广告内容是有审核义务的,并不是景甜道歉信中所称的“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审核义务”,而且从监管部门的执法口径看,这个审核义务是比较重的一个义务(代言费太多的原因?)。明星接广告时不但不能乱接广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禁止代言的产品),同时在广告中不能信口开河,且须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核。
从李诞到景甜,监管部门发出的信号是强烈的。艺人明星们应以此为鉴,否则带来的不仅是行政处罚、名誉受损,更有可能面临的是三年的广告代言禁止(实实在在的肉疼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