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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十六条逐条解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直播管理办法》一共五章三十条,在此逐条解读。
以期对网络直播实务给到一定帮助。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直播营销平台
第五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本条规定直播平台开展业务需要履行相关手续,是开展直播营销业务的敲门砖,在实务中需注意的是,开展业务需完成相应手续或取得相关许可。
第六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直播内容管理专业人员,具备维护互联网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本条内容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应有的配套制度或技术,体现在实务中,平台需要制定《账户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营销行为管理制度》等,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维护网络和数据安全。
简言之,强调平台需具有规范的管理架构,不能“轻管理,重直播”。
第七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履行对直播营销内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制定直播营销商品和服务负面目录,列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推销宣传以及不适宜以直播形式营销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本条内容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的运营义务,如平台与主播、服务机构等签约时需要有书面协议;平台需要制定营销商品和服务负面目录,划好“红线”。
第八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在直播前核验所有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对与真实身份信息不符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网络直播发布的,不得为其提供直播发布服务。
本条内容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的真实性义务,加强对运营者、营销人员身份真实性的核查,建立核查机制。
第九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本条内容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的“巡查义务”,旨在维护营销信息的合法性,在实务中,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具备有效的巡查制度,并作巡查记录。
第十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高风险营销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措施。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
本条内容为直播营销平台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做了指引,即可以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措施。
第十一条 直播营销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不得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帮助、便利条件。
本条内容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的广告注意义务,加强对商业广告的上线审核。
第十二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直播营销中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本条内容重点保护对象是未成年人,主要规定了平台的注意义务,如直播内容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应重点作出提示,不能直接展示播放。
第十三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和使用管理,对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语音合成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本条内容规定,平台在上线新技术新应用时,需作安全评估,并重点提醒标识。
第十四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合规情况、关注和访问量、交易量和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级别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间运营者账号,视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失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本条内容要求平台建立分级管理制度、违规处罚制度、黑名单制度,进行差异管理。
第十五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
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本条内容要求平台建立有效投诉反馈机制,并协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可在产生争议时怠于提供必要证据。
第十六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本条内容要求平台做纳税提示,在实务中,平台需设置相关提醒机制,履行纳税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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